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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即申即用、事后补助”模式,单企年度最高可获20万元支持,并探索长三角通用通兑 为解决中小企业创新资源获取难、成本高等问题,安徽省科技厅与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财政后补助方式,引导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精准施策:划定支持“红线”与“底线”《办法》明确,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省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且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以及省级以上高层次科技团队企业等。支持范围聚焦于企业研发创新过程中的研发服务、大型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等三大类科技服务。 同时,政策清晰界定了不予支持的负面清单,包括:法定的强制检测、生产性常规检测等非创新项目;与创新项目无直接关联的服务;企业与服务机构存在关联交易的;以及第三方转包服务。这确保了财政资金真正用于“雪中送炭”式的核心研发环节。 力度适中:补助比例与上限明确,门槛兼顾普惠在兑付规则上,《办法》体现了“普惠”与“精准”并重的思路: 补助比例:按单笔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进行核定。 年度上限: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兑付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兑付门槛:年度累计兑付金额须达到1万元以上方可申请,不足1万元不予兑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有效需求。
资金兑付采取“企业先付、政府后补”模式,企业需在服务完成后,通过“省科技大脑”服务平台提交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及成果证明等材料,经市县审核、专家审查、公示等流程后拨付资金。 机制创新:推进长三角互通,强化信用监管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提出推动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开展创新券通用通兑,并已将沪苏浙已列入通用通兑名录的高校及科研院所纳入直接入库服务机构范畴。此举将有力促进区域科技资源的跨域流动与共享。 在监管方面,政策构建了全流程信用管理体系。服务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和服务机构若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被记入诚信记录,并面临追回资金、暂停服务乃至法律追责等惩戒。创新券被严格禁止转让、买卖。 政策意义:从“给项目”到“买服务”的财政思维转变作为安徽省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的一项具体举措,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省级财政支持方式从传统的“直接立项支持”向“间接购买服务”的进一步拓展。通过“事后补助”和“企业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的模式,不仅能更精准地匹配市场需求,也有助于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开放,提升区域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 (注:本文基于2026年8月20日发布的政策信息整理,具体执行细则以安徽省科技厅官方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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